湖北省演艺集团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职工担当作为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11.19阅读: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激励广大干部职工勇于担当、积极作为,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部署要求,以及省纪委监委关于鼓励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文件精神(“鄂纪励十二条”),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在争取社会资源、开拓演出市场、加强资产管理、培育新兴业态、实行项目制管理、探索剧目生产合作机制等方面,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不作负面评价,并及时纠错改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和各子公司全体干部职工。

  第四条 容错纠错工作在集团党委统一领导下实施。

  对子公司的容错纠错,由集团党委决定,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负责实施,人力资源部和其他相关部室协同配合。

  对集团党委管理干部的容错纠错,由集团党委决定,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负责实施,人力资源部和其他相关部室协同配合。

  对省歌剧舞剧院、省戏曲艺术剧院、长江人民艺术剧院非集团党委管理的干部职工的容错纠错,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单位党委研究决定并报集团党委备案,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实施。

  对湖北剧院、省演出公司、江汉环球影城公司、微观视界文化传媒公司非集团党委管理的干部职工的容错纠错,根据单位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单位党组织呈报集团直属机关党委研究决定并报集团党委备案,各单位党组织负责实施。

  第五条 容错纠错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事业为上、担当为要;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四)容纠并举、审慎实施。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纳入容错考虑范围:

  (一)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二)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中,工作出现非故意过错,情节或后果不严重的;

  (三)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急难险重任务时,未完全按规定程序办理,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妥善处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保留意见的;

  (五)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六)为推动集团事业发展,在资源配置、资金整合方面积极探索,未造成损失的。

  第七条 以上情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容错免责或减轻责任: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精神;

  (二)主观上出于公心,客观上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决策和实施程序没有违反规定,或者符合临机处置事项范围且事后履行了报告程序;

  (四)失误或者错误发生后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减轻损失,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

  第八条 容错工作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一)启动。经组织发现、信访举报或个人向组织报告,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在决定启动问责程序之前,即时启动容错认定机制。干部职工本人或单位也可提出容错书面申请。

  (二)核查。主要通过“六看”,进行核查区分:一看主观动机,是出于公心还是谋取私利;二看客观条件,是因不可抗力、客观条件不具备、上级政策调整、历史遗留问题等客观原因而造成的失误和错误,还是主观故意、失职渎职;三看程序方法,是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程序民主决策、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还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四看问题性质,是探索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还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纪违法;五看后果影响,是因失误或错误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或不良影响,还是因岗位职责履行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六看处置行为,是主动止损还是消极应对。

  对拟作容错认定的,根据三种不同情形,提出容错免责或减轻责任初步意见:一是对出现失误、错误,损失较轻的,酌情予以免责;二是对出现失误、错误,损失较重的,经积极整改纠正,有效挽回或减轻损失的,酌情减责或免责;三是对出现失误、错误,损失严重,经积极整改纠正,有效挽回或减轻损失的,酌情予以减责。

  负责核查的纪检监察机构或子公司党总支(党支部),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核查报告,报有管理权限的党委研究。

  (三)认定。子公司党委或集团直属机关党委对提交的核查报告进行专题研究,认定是否符合容错情形,是否可以容错免责或减轻责任。认定结果要及时报集团党委备案。情形较重、影响较大的,报集团党委和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审核备案。

  (四)执行。负责核查的纪检监察机构或子公司党总支(党支部),在有管理权限的党委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后3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反馈。

  经认定符合容错情形、属于免责的,将认定结论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被认定为容错免责的单位或个人,在单位年度考核、评优评先或个人年度考核、提拔任用、评优评先、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等方面不受影响。

  经认定不能容错免责,但可以容错减责的,做好解释工作,并酌情从轻、减轻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经认定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做好解释工作,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当事人对认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负责核查的纪检监察机构或子公司党总支(党支部)要认真组织复核,及时沟通反馈。

  (五)归档。容错工作的调查报告、适用理由、报批手续以及容错决定等材料,由负责核查的纪检监察机构或子公司党总支(党支部)及时入卷归档管理。子公司党委或集团直属机关党委实施容错纠错的相关材料,要及时报集团党办、集团纪委综合室和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九条 坚持有错必纠,如果单位或个人在工作中存在过错,一经发现,即时启动纠错工作。

  坚持容纠并举,在启动容错认定机制的同时,启动纠错工作。对认定容错但纠错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容错认定。

  负责容错纠错具体实施的纪检监察机构或子公司党总支(党支部)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并督促落实。不论是否符合容错条件,都要限期按要求整改到位。

  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等组织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在督促纠错对象整改的同时,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认真分析原因,深刻吸取教训,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第十条 对因推动改革或工作矛盾而引发的信访举报,认真调查核实,公正核查处理。经查不属实的,应当在适当范围内澄清正名,消除负面影响。

  对恶意中伤、诬告陷害、打击报复、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依规依纪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第十一条 对工作中坚持原则,为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不怕得罪人,甚至受到打击报复的干部职工,旗帜鲜明地予以支持和保护,在提拔任用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集团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若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和上级对容错纠错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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